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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咸阳高新区违规倾倒垃圾举报奖励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
时间: 2023-12-05 16:15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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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引号 00001434919610400016108489J/2023-00040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、保护与治理
文号 发布机构 市高新区管委会
公开日期 有效性
主题词

关于印发《咸阳高新区违规倾倒垃圾举报奖励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
各相关部门:

《咸阳高新区违规倾倒垃圾举报奖励实施办法》已经管委会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 

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2023年12月5日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

咸阳高新区违规倾倒垃圾举报奖励实施办法


第一条  为强化社会监督,鼓励公众积极参与,依法惩处随意倾倒垃圾违法行为,维护群众环境权益,持续改善咸阳高新区环境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《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《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》《咸阳市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咸阳高新区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  本办法适用于咸阳高新区规划建设区域内违法行为的举报、奖励及其监督管理。

第三条 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咸阳高新区管委会城市管理执法局受理。

举报方式:

1、咸阳高新区管委会城市管理执法局办公室电话:029-32100526;

2、咸阳高新区管委会城市管理执法局电子邮箱:gxcsglzfj@163.com;

3、咸阳高新区管委会官网专设窗口;

第四条  举报奖励的受理、查处、兑奖过程中,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,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。

第五条  咸阳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接到举报后进行逐一登记,并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《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《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》《咸阳市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》等法律、法规进行处理,同时告知举报人。处理结果作出后30日内反馈举报人。

第六条  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故意透漏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,或在举报受理、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、通风报信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或者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,移送相关部门依纪依规调查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七条 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,有权对以下行为进行举报。凡电话实名举报投诉违规倾倒垃圾的问题,举报经查证后属实的,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举报人100-200元奖励。具体举报内容为:

(一)偷拉乱倒生活垃圾等行为,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垃圾堆放、倾倒、运输等环节,经查证后属实给予举报人100元的奖励。

(二)偷拉乱倒建筑垃圾等行为,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垃圾堆放、倾倒、运输等环节,经查证后属实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。

第八条  举报人参与举报奖励时应提供以下信息:

(一)举报人的真实姓名、身份证件号码、联系方式等;

(二)明确的被举报对象(单位或责任人)名称和违法行为,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、地点和违法情形;

(三)违法行为的证据或线索材料,包括:反映违法事实的文件、图片、影像等。

第九条  咸阳高新区管委会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本办法第五条,待案件办理完结后对举报人作出奖励决定,7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。

第十条  举报人自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,逾期不领的,视为放弃;因举报人改变联系方式,在规定日期内联系不到的,视为放弃。

第十一条  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:

(一)同一人多次举报同一问题只奖励一次;

(二)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,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,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;

(三)举报的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,违法单位或个人再次涉嫌违法行为的,可以继续举报,经查证属实的,可再次奖励。

第十二条  举报奖励资金由咸阳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列支,每年由咸阳高新区管委会财务结算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。

第十三条 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:

(一)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执法部门立案查处或正在调查处理的;被举报对象已被责令整改或限期改正,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整改或仍在改正期限内的;

(二)举报的违法事实不属实的;

(三)违法行为举报前已被新闻媒体或自媒体曝光的;

(四)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举报或提供举报线索给他人举报的;

(五)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举报情形。

第十四条  本办法由咸阳高新区管委会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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